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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者,定分止争也
2010-10-01 06:24:55 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冯玉军
定分止争是关于法律功能的一个古老命题,也是常用常新的治国理政工具。管子的原话是说:“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梁启超就此指出,“定分止争”中的“分”就是今人所指之“权利”。“创设权利,必藉法律,故曰定分止争也。”定分:确定名分。止争:止息纷争。其实,管仲的这一思想在《礼记·曲礼》也有近似的阐述,所谓“分争止讼,非礼不决”。战国时的慎到就曾形象地举例说,“一兔走街,百人追之,分未定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
法家的另一个代表性人物商鞅也认为,“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骛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名分定,则大诈贞信,民皆愿悫,而自治也。姑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
大意是说:一个野兔在街上奔跑,有一百多人在后面追,并非这只兔子可以分为百份,而是由于这只兔子“名分未定”,每个人都想捕为己有;而对于集市上众多的兔子,谁也不能随便拿,就连小偷也不敢轻易下手,这是由于它们的名分(即所有权属)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梁启超对此深刻地阐明说:“‘分’乱必争,自古亦然。政治主权未定,则如秦失其鹿,天下共逐之;经济产权未定,则纠葛必然;人之身份名义未定,则纷扰必增,矛盾蜂起。故《礼纪·礼运》指出,‘百姓则君以自治也,养君以自安也,子君以自显也,故礼达而分定。’”由此观之,权利归属先定是消除矛盾、解决纷争的基础和前提。定分——解纷——和谐是形成良善法律秩序的规律链条。
在我国物权法起草、讨论和实施的过程中,“定分止争”一词不时跃入人们的眼帘,这主要是因为它形象地表达了物权法确定物的归属,解决物权争议的功能。小到一个纽扣、一块手表、一部电话,大到一幢房屋、一片绿地、一座矿山,皆有所有权归属问题。如何确定权利的归属,划定权利人享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受侵害时如何得到保护,这些都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调整和保障。这部专门的法律就是物权法。物权法调整的是有形财产关系,要回答三个问题:一是财产属于谁,谁是财产的主人;二是权利人对财产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三是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物权法的核心价值就在于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定纷止争、物尽其用则是物权法作用直接体现的两个方面。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形象地将其比喻为“竖立在公权力面前的私权利保护之墙”。
现实生活中,定分止争有时也被想当然地写成定纷止争。其实,定纷止争与定分止争意思不同,“定纷止争”中,纷与争是近义词,定纷与止争在意思上是相近的,是一个并列关系的短语。而“定分止争”一语中,分与争存在着本质的差异,表达的是两个意思;定分是止争的前提和基础,定分是手段,止争是目的,分定则争止,是解决矛盾的一个根本方法。美国法经济学家波斯纳告诫我们,“法律越不确定,以谈判解决纷争的比率就越低”。伯尔曼则进一步强调“分配权利与义务(即定分)是解决纷争的前提条件。强制性的定分止争必须要有弘扬民主、公正、自由精神之良法,要有公平支撑之良吏,要有顺畅有序之良制,方能获致‘纷’平‘争’息之良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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