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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推行缓刑预告书 7种轻微刑事犯罪可判缓刑

2009-08-08 15:57:05 来源:


河南推行缓刑预告书 7种轻微刑事犯罪可判缓刑

    未成年人、过失犯罪、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等7种轻微的刑事犯罪,今后可能不用在大牢里服刑了。

    昨日,省高院召开缓刑预告经验交流会,拟出台《刑事案件适用缓刑指导意见》,对轻微刑事犯罪应否判处缓刑进行讨论。

    ■ 经验

    3年612人缓刑无一重犯

    2008年8月2日,对郑州市民雷建来说,是获得“重生”的一天,他接到了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的判决书。在看守所关押了两月之久,他终于重获自由。

    两个月前,他因小事和工友发生一点摩擦,一拳将人打成轻伤。当天,他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民警告诉他,他将面临3年(以下)牢狱生涯。

    在接到判决书的同时,他还接到了一份《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对缓刑人员预告书》。

    在预告书中,用黑体字醒目地写着这样的内容:根据你所涉案的情节和悔改表现,我院坚持以人为本,从人道主义出发,特别是考虑你的前途、家庭、事业和出路等,依法对你判处缓刑,不予关押,希望你一定要珍惜这个机会。

    在考验期内,如果你没有重新犯罪或者严重违法,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否则,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或数罪并罚。

    雷建回家后,将“缓刑预告书”贴在了床头,每天看一眼,时刻提醒自己不要再犯错。

    这起案件,是高新区法院自2005年实行“缓刑预告书”后,判决的缓刑案件中极为普通的一件。高新区法院院长郑水泉说,这3年来,他们法院共判处612人缓刑,无一例出现重犯。但在此之前的两年,他们法院共判处47人缓刑,重新犯罪的就有3人。

    ■ 推广

    全省推行“缓刑预告书”制

    会不会有滥用缓刑之嫌?让老百姓误解“犯罪不坐牢”?郑水泉解释,缓刑的适用,法律有明文规定,必须为所犯罪应判处3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等轻微刑事案件;同时犯罪分子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在发出“缓刑预告书”的同时,他们会对犯罪分子进行帮教,要求其对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郑水泉介绍,预告书中的“预”字有预警、事先告知的意思;预告书中的“告”字含义更广,可以解释为忠告、警告、告诫、告知、示明等,预告一词还有“丑话说到前头”的意思,总的来说还带着一种人文关怀。

    重犯,通俗来讲,就是被判处刑罚后再犯罪。这个问题,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一个难题。郑水泉认为,对一些轻微刑事犯罪者适用缓刑,能有效化解这道难题。

    一组数据也在佐证郑水泉的观点。会议上,省高院刑二庭庭长周明杰说,近3年来,全省刑事犯罪判处缓刑一直维持在两成以上。其中,2008年全省判处缓刑共17536人,占全年判刑人数的22.66%。适用缓刑后重犯的比例不足1%。

    判处实刑(监禁)的比例则高出很多。以郑州市为例,近3年来,共判处缓刑5120起案件5153人,占全部判刑人数的21.8%。其中,判处缓刑的重犯率为3.6%,而判处实刑的重犯率则高达20%。

   对于高新区法院的“缓刑预告书”制,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要求在全省推广。昨日,省高院副院长田立文再次表示,将在全省法院系统推广“缓刑预告书”制,鼓励各级法院大胆适用缓刑。

    ■ 新规

    未成年人犯轻微罪 诚心悔过拟判缓刑

    省高院草拟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缓刑的指导意见》(讨论稿)引起各级法院代表热议。

    其中,讨论稿拟对下列7种情形下轻微刑事犯罪,规定一般应当判处缓刑: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未成年人;丧失危害社会能力的聋哑人、盲人和其他残疾人;中止犯;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被胁迫参加犯罪;过失犯罪等。

    对5种情形则由法官视案件情况自由裁量,可以宣告缓刑,包括故意犯罪中主观恶性不大;积极退赃;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预交罚金;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此外,田立文表示,有不认罪、无悔改表现等6种情况之一的轻微刑事犯罪分子,坚决不适用缓刑。

    具体包括: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的;犯罪动机卑劣,将赃款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主犯,或犯数罪的;曾受过刑事处罚或二次以上行政处分的;犯罪涉及财产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或物资,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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