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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律师上书国家商标局撤销“中南海”烟商标
2009-04-14 09:35:20 来源:
“中南海系国务院和中央国家机关的庄严驻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这类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明确规定。申请撤销对‘中南海’牌香烟商标注册。”4月13日,在《烟草企业不应利用烟包信息误导消费者》研讨会上,受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委托,北京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黄荣宣读了“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裁定撤销注册号为1066772的‘中南海’注册商标”的申请书。
该申请书强调,中南海是全中国人民心目中的神圣场所,以“中南海”作为商标来推销一种危害身体健康的商品—烟草,会让人对该品牌的卷烟产生“受中央国家机关认可”、“权威”、“高品质”等错误印象,这不仅有损于中央国家机关的尊严,直接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相关条款相抵触,而且还误导消费者。
与会者就此展开了热烈的讨论。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沈敏容教授认为 “中南海” 烟盒包装违反《公约》和我国法律的事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律师邱宝昌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出发,呼吁烟草企业和其产品的包装信息应该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新探中心副主任吴宜群教授以新的“中南海”卷烟包装信息为例,揭示烟草企业利用卷烟包装突出焦油低含量和利用“清新风尚”、“科技创新生活”等广告语误导消费者,并从临床流行病学、毒理学角度阐述了低焦油不等于低危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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