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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公安部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警示

2009-03-18 08:52:20 来源:


工商总局、公安部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警示

    2008年以来,全国各级工商、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以下简称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在工商、公安机关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加强防范、严厉打击传销联合执法行动中,查处和取缔了一批传销组织,依法严惩了一批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有效遏制了传销活动的扩散蔓延。但是,当前传销活动依然十分猖獗,拉人头式传销仍处于高发期,个别地区屡禁不止,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活动日趋严重,传销人员和作案方式趋向职业化,传销活动更加隐蔽,因传销引发的社会问题时有发生。尤其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农民工下岗返乡,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增大,诱骗学生、农民、下岗人员参与传销活动呈抬头之势,传销已成为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为避免广大人民群众上当受骗,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特别警示:

    一、警惕传销组织打着“招工”、“招聘”、“介绍工作等名义,诱骗学生、农民、下岗职工等广大人民群众从事传销活动。

    二、警惕传销组织谎称“国家搞试点”、 “西部大开发”、“国家、地方政府暗地里支持”的骗局,以所谓“资本运作”、 “特许经营”、 “加盟连锁”、 “连锁销售”等形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群众到西部地区从事传销活动。

    三、警惕传销组织披着合法公司、企业的外衣,以销售商品为掩护,以高额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展加盟商、业务员等形式从事传销活动。

    四、警惕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一些传销组织打着“电子商务”、“网络直销”、“网络营销”、 “网络代理”、 “网上学习培训”等名义,以快速发财致富为诱饵,诱骗不明真相群众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入门费,在网上注册为所谓会员或代理商,发展下线,从事传销活动。

    为进一步帮助广大人民群众识别传销、远离传销、抵制传销,震慑传销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决定向社会公布近期查处的10起传销违法犯罪案件。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传销是违法犯罪行为。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作为犯罪予以惩处。《禁止传销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传销活动。如果发现传销活动,请及时向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公安机关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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