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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禁止人肉搜索或有所不妥

2009-01-21 10:48:19 来源:


立法禁止人肉搜索或有所不妥

    据1月19日《扬子晚报》报道说,昨日,《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生效。该条例对计算机安全等级管理、保护措施、禁止性的行为、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尽规定,特别是对近来社会广泛关注的人肉搜索,该条例明确“说不”。

    该不该给人肉搜索这个“孙猴子”立个法,笔者以为,答案无疑是肯定的。一则从建设法治社会的角度而言,人肉搜索不宜长期沦为“三不管”的盲区。二则除了匡扶正义之外,人肉搜索每每越界操作,甚至视法律保障的公民权利为“阿睹物”,也让公众看到了其邪气的一面。而就现行的民法、行政法,抑或是刑法的相关条款来看,以搜“人”为基本目标的人肉搜索,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嫌疑莫大,这一点更是不言自明的。然则,得给人肉搜索立法以祛魅,是否就意味着应对其明令禁止,明确“说不”呢?实话实说,余不以为然。

    据我所知,虽然此前不乏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的呼吁,但真就这么做的,徐州市当算“number one”——全国首次,前提是报道属实。徐州市之所以会抢得此“头彩”,一方面固然是基于当地政府部门“有为”的主观内因,另一方面在为与不为之上,其实更基于着社会肌体本身状况这一普遍外因。不待笔者多说,此为公论:人肉搜索的出现,是社会道德环境、法治环境不健全、不完善、不尽如人意的必然,亦即:以其自发的形式,人肉搜索一定意义上承担或是分担着社会治理的功能。于此,我们不难找到人肉搜索奈何“存在即合理”,在道德与法治双重疆域的敏感地带行走,却为公众争相推崇,亦为政府部门长期默认的深层依据。

    换言之,人肉搜索固然有百般不是,甚或压根纯属不伦不类不入流的东西,但实质问题是,一旦没了它,又有谁来接手它所担当的社会功能性角色,这才是问题的关键,若不予以正视,恐怕再怎么明令禁止、明确“说不”也是白搭,下面还会出现什么搜索,也就是花样翻新一下罢了,无须惊诧。而不必言的是,健全道德环境也好,完善法治环境也罢,政府部门本是不二的担当者,毕竟,凡涉社会治理命题皆为其天职所在。然而,此处却是微妙的别有洞天。

    一则显而易见,政府部门及官员正日渐成为人肉搜索的主流对象。就去年而言,从“最牛行政办公大楼”到“最牛官员别墅群”,再到各地的“副职及秘书”配比人数,又到“最牛县委书记”张志国、“算个屁”的林嘉祥、“抽名烟戴名表”的周久耕等等,无不被落入“搜”中。那么,如果政府部门就此出禁,难免有自身经不起“搜”检验的可怕嫌疑。二则不言自明,在获得官方从上到下的一致“赞赏”之后,网络民意升腾到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性高度,人肉搜索显然亦在其列。如云,关乎着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与发言权;关乎着本国民主化建设、公民社会生成等等。如此,倘若不分青红皂白地开禁人肉搜索,会否也意味堵塞网路民意的大时代通道,这自是不能不令政府部门陷入权衡轻重的踌躇之中。

    事到如今,既然徐州市拿定决心,要做“第一个敢吃螃蟹者”——正式立法禁止人肉搜索,明确“说不”,何去何从我们不妨拭目以待其成。禁不住为之杞忧的笔者,姑且留下几条建议好了:首先,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明示条例所指人肉搜索的法效内涵及外延,尤其是与政府部门及官员相关的内容,切莫趁机把各项公民权利也放进了这个“筐”里,若然就成了天大的笑话了。其次,报道中高频率出现的公民隐私权字眼,或许也正是相关条例的“精义”所在,之前已不乏相关法律的裁夺标尺,一直以来的难题是,如何取证并确保实施,尤其是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中,难度自是更大。那么,若无切实的可操作性对策,重复立法而致行政资源浪费那是必然的,想打造“集约型政府”,这一点不可不察。否则,既对不起纳税人的钱袋,也丢自己的一张“官脸”。

    末了,任何法规起草之初,至少是正式生效之前,都务经公众建言、评议的阶段,眼下这已算是基本常识了。然,公众之前未得预告,冷不丁,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接着宣布6月1日起即将生效了,我很纳闷:禁止人肉搜索,难道把民意也同步“禁”了不成?不表相关部门是否在一厢闭门造车,而待相关条例果真就“琵琶遮面”地正式生效之后,会否引发公众群起诟病的“立法搜索”,恐怕都当打上一个不大不小的问号吧。建议相关部门务必回过头来,仔仔细细地“搜索”一下我们的“民意”同志究竟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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