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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一审被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
2008-10-20 09:33:42 来源:
2008年10月18日,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在河北省衡水市中级法院接受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刘志华单独或与情妇王建瑞共同受贿近70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刘志华死刑,缓期2年执行。法院宣判后,刘志华未明确是否上诉。
据介绍,昨天的宣判于上午8点30分左右开
法院查明,1999年至2006年间,刘志华利用担任北京市副市长、中关村科技园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资产置换、土地开发、职务晋升、银行借贷等方面的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情妇王建瑞(另案处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北京中融物产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6.59万元。
据刘志华的辩护律师莫少平介绍,法院认定的这些内容与检方指控的内容完全一致,辩护律师所提出的辩护意见基本上未被采纳。莫少平律师说,刘志华当庭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称要和辩护律师商量再做决定。昨晚9点30分,记者截稿前,莫律师告诉记者,辩护律师及刘志华的家属尚未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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