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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律师法》冲突中寻求“良方”

2008-08-27 09:18:19 来源:


从《律师法》冲突中寻求“良方”

    对于中国律师业而言,有些时刻具有划时代的深远意义。

  2008年6月1日,新修订《律师法》正式实施。新修订《律师法》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我国律师制度改革发展取得的成果,从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

  两法冲突急需解决办法

  尤为可贵的是,新修订《律师法》针对原《律师法》实施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需要,对原《律师法》作了较大修改,其中新增、修订条款多达40余条,赋予律师更为广泛的执业权利,着重解决了“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律师执业中长期存在的难题。新修订《律师法》还增加了律师执业人身保护、律师在法庭上发表意见责任豁免等方面的规定。

  其一是律师的会见权得到保障。新修订《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其二是律师的阅卷权得到保障。新修订《律师法》第34条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材料由“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修改为“诉讼文书、案卷材料”;第36条规定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其三是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得到保障。新修订《律师法》第35条针对原来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 ”、实践中很难操作的情况,增加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但是,为了使新修订的《律师法》能够真正起到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作用,笔者认为,还必须对新修订《律师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的衔接给予高度重视。

  新修订的《律师法》增加了律师执业权利的内容,而且内容直接涉及到对刑事诉讼程序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因而,新修订《律师法》与“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冲突也凸显出来。举例来说,第一,律师的会见权问题。新修订《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但“刑诉法”规定,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其结果是,公安机关是否派员监听均不违法。

  第二,律师的阅卷权问题。“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只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而新修订《律师法》则规定,辩护律师除了有上述权利以外,还有权查阅、摘抄、复制实质性的案卷材料。诸如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等。因此,检察机关依据“刑诉法”可以拒绝辩护律师查阅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材料。

  第三,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的问题。“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才可以调查取证,而新修订《律师法》规定,律师从侦查阶段开始就可以自行调查,比“刑诉法”规定的时间大大提前。

  笔者认为,在“刑诉法”修订之前,为了避免冲突,使新修订《律师法》与“刑诉法”很好地衔接,应尽快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等等,以确保新修订的《律师法》贯彻实施。

  北京出台新规值得借鉴

  2008年6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安全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会见规定”),就是落实新修订《律师法》的一项切实可行的举措。

  北京市的“会见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对于新修订《律师法》和刑诉法之间的冲突问题进行了规范,对于部分衔接不清楚的环节进行了明确。

  该规定的宗旨在于,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行为。它对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例如,“会见规定”第5条对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办案机关应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权利。

  此外,“会见规定”第15条、第21条还明确了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应设置律师接待室,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由律师接待室尽快通知律师并安排律师会见。虽然此条款与新《律师法》规定的第一次提讯后,律师即可要求会见在押疑犯的规定还有差距,但是毕竟在会见时间上有了可操作性。

  对于新修订《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但“刑诉法”规定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的法律冲突,“会见规定 ”第23条规定,除对危害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涉黑涉恶、案情敏感复杂等类案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外,律师会见不被干扰、不被监听,侦查机关一般情况下不派员在场。

  该条规定同时延伸至审查起诉阶段,“会见规定”第30条明确:在本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不派员在场。

  为保障律师会见权利的实施,“会见规定”第13条还规范了保障措施:对办案机关或看守所违反法律或本规定的,律师、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办案机关或看守所的主管机关投诉,要求依法纠正,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在10日内予以答复。

  据悉,北京市实施“会见规定”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到很大程度落实,北京海淀警方依据“会见规定” 和海淀司法局又出台了具体的实施意见,在警方拘留犯罪嫌疑人48小时之内,律师即可会见嫌疑人。据警方介绍,在此之前,律师通常只能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经过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批准后,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意见”中规定,海淀警方将遵循方便、快捷、免费的原则,设立专门的会见场所,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接待律师、安排会见。

  嫌疑人在被拘留后,公安机关会通知嫌疑人家属,这时候,家属就可以代为聘请律师,律师到分局、看守所,找到相关民警提出会见申请。申请时,律师要提交相关的证明其律师身份的文件、嫌疑人情况以及委托书。公安机关在审查证明文件后,由专人安排会见。会见时无警方人员在场。

  虽然,北京市出台的“会见规定”只是在保障律师会见权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尝试,我们相信,随着新修订《律师法》的不断贯彻实施,和《刑事诉讼法》修订步伐的加快,律师的执业权利一定会得到保障,律师执业的尚方宝剑也会得到配套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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