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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四个禁止”
2008-06-19 15:06:31 来源:李恒欣律师
(1)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3)禁止重婚。
(4)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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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回避的权利,弥补了实践中的尴尬。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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