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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追债不用打官司
2011-01-24 21:49:43 来源:李恒欣
当前,逃债、躲债、赖债是债务纠纷中的显著特点。当您遇到这方面的难题时,不妨也尝试一下当前正在经济领域里升温的强制执行公证,它既可以省去漫长的诉讼过程,又能使您的债权实现提速。
通常情况下,不管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还是法人与法人之间发生借贷纠纷后,大多数债权人往往会选择诉讼途径来解决。这样不仅要经过一审、二审等“繁琐”的诉讼程序,还需要当事人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从上述三个案例可以看出,除了打官司和申请仲裁以外,债权人还有一条迅速实现债权的捷径——申办强制执行公证。所谓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义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即可不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证明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法》第37条规定: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中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如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5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三个案例,均符合公证机关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通过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从而在较短的时间内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申办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向有关管辖权(即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是法人的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2、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还款协议、借据、有给付内容的合同等;3、有关经济担保的文件,如抵押协议、担保书等;4、其他有关材料。如债务人的资金和偿还能力证明;要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要提供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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