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恒欣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银行卡恶意透支构成要件
2010-02-25 20:43:46 来源:李恒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5日公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并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据介绍,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司法解释中对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情形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大家都在看

一、明确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回避的权利,弥补了实践中的尴尬。 &n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