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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歇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主体的法律责任

2008-07-03 08:45:05 来源:


企业歇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主体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已经歇业,撤销或被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发生经济纠纷应当如何确定当事人的问题,《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地第2卷在《庭推精要》栏刊登了经济庭2000年1月26日庭务会的讨论意见,即《关于企业歇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问题》一文,从清算主体所负有的清算责任出发,解决了企业歇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问题,指出企业的清算主体在企业歇业、撤销或被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起诉应诉。但该意见没有涉及清算主体不尽清算之责,是否应当承当法律责任以及应当承担 何种法律责任问题鉴于清算主体的法律责任问题在经济审判中经常遇到,且属于疑难问题,2000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务会专门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将研究的内容分述如下。

    首先,我们回顾一下对企业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2卷《关于企业歇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问题》一文,针对我国企业的不同性质,对清算主体进行了归纳。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国有企业的唯一股东,其上级主管部门代表国家管理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终止后,其上级主管部门为清算主体;集体企业的投资主体是集体组织,集体企业终止后,其开办者为清算主体;联营企业是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成立的联营企业终止后,联营企业的各投资主体为清算主体;合资企业参股企业等由多个股东,多个发起人成立的企业,各发起人都是企业终止后的清算主体;只有一个投资主体的独资企业其投资主体为唯一清算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东是清算主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都有在公司终止后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责任,全体股东都是清算主体;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大会选定股东人选组成。因此,只有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才是清算主体但如果股东大会不选定股东人选,根据公司法关于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召集。清算组由股东大会选定股东组成的规定,确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为清算主体。董事会由公司的主要股东组成,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国外的立法例也多规定董事会是清算主体,负有在公司终止后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责任。根据公司法191条的规定,在“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指定清算组是人民法院的一项职权。人民法院指定公司董事会进行清算,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对于清算主体在企业歇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尽清算责任,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按照上述讨论的内容,清算主体或清算主体和企业(限于未注销的企业)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判令清算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现行的法律背景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令清算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大体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清算责任,即在企业终止后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的责任。

清算责任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为出发点,而不是为了甩包袱,因此,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在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过程中,要尽量保全企业的财产,采取合法的措施回收企业的在外债权,实现企业的财产保值,甚至增值。正当的清算程序可以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维护清算主体作为企业开办人的商业信誉。如果清算主体不尽清算责任,任凭开办的企业歇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而不采取措施进行清理,保护企业的权 益,甚至私分企业的财产,即实际损害了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起诉清算主体要求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的,人民法院应担予以支持,判令清算主体在限定的期限内依照民法通则、公司法、企业法的规定,对企业进行清算。清算责任是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企业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责任的来源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对所有不尽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人民法院均可以根据债权人的起诉,援引法律的规定迳行判决。

    二、不尽清算之责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当清算主体在人民法院判决限定的时间内不尽清算责任,或在企业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长时间内不清理企业,造成企业财产流失、贬值、甚至私分企业的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实际损失的,清算主体应当承担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清算主体不尽清算之责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在责任构成上,有四个要件:1、清算主体不尽清算责任;2、企业财产流失、贬值、甚至被私分;3、造成债权人实际损失;4、债权人的损失与清算主体不尽清算责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至于清算主体承担的责任范围,在讨论中有两种意见:一是主张承担企业全部的债务;二是主张对积极损害债权人权益行为和消极(不作为)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第一种意见责任范围容易确定,但与法人有限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的构成存在冲突;第二种意见在责任范围的确定上复杂些,需要证据证明侵权责任的范围,但与法人的有限责任不冲突,且严格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求,该意见在讨论中为多数意见。

     清算主体不尽清算之责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在裁判中可依据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终止应当清理债权债务的规定和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另外,人民法院也可以参照破产法关于破产清算人的赔偿责任的思路,世界各国破产法均规定(我国现行破产法没有规定,主要是由于我国破产法还停留在十五年前的试行阶段,破产清算组不具有专业性质。但现在正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与重整法》草案中已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有类似的精神)。破产清算人在清算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破产企业债权人损失的,破产清算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破产清算人与清算主体的共同点是均对企业负有清算责任,前者受法院指定而产生,后者因与企业有所有关系和经营管理关系而产生,前者违反义务在于造成债权人损失时要承担责任,后者作为企业的所有者或经营者违反义务更应该承担责任。

    三、投资不足的补偿责任。清算主体是企业的开办者,具有实际上或名义上(仅指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的股东地位,当清算主体存在对所开办的企业投资不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判令清算主体补足投资。这是清算主体的补偿责任。人民法院判令清算主体补足投资,是依据作为股东的清算主体违反其在开办企业时的投资承诺,因而补偿责任具有违约责任的性质。另外,我国法律(如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均规定开办单位投资不足应当进行补足,因此,清算主体的补偿责任也同时具有法定责任的性质。人民法院在清算主体投资不足时,可以对上述两种思路进行审理和裁判。

    四、清偿责任》在特定的情况下,清算主体也不排除对企业债务应当承担直接的清偿责任。即,当清算主体撤销所开办的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在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撤销企业的申请中,承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而实际上又未及时清理时,清算主体应当承担对企业债务的清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判令清算主体承担清偿责任是依据清算主体在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申请中的承诺,即清算主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诺的企业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该承诺具有对公承诺的效力,而非仅为个人的债务承担性质。由于任何人均可承诺承担任何人的债务,法律并不限制第三人主动加入到债务承担中,,因此只要清算主体的承诺对共承诺的性质,依其承诺。人民法院可以判令清算主体承担对企业债务的清偿责任,这种债务承担与法人制度和有限责任原则不冲突。该清偿责任的性质具有允诺责任的性质,是根据清算主体的对公允诺而产生的。对公允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允诺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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