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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

2011-12-30 07:49:03 来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

    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和壮大,建筑领域的诉讼等情况也越来越多。造价咨询事务所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也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工作中。本文试从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角度来分析司法鉴定项目的操作,剖析司法鉴定项目与普通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在操作上的区别及特点。
  建设工程项目一旦产生纠纷、诉讼的话,其最终结果必然会牵涉到工程造价的争议上。而工程造价的形成过程和建设过程是息息相关的,其中既有施工技术等的专业技术类问题,也和定额、计价方式等经济类的问题有关,这些都需要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士来完成。
  本文站在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角度来看操作司法项目中需要注意的和与一般项目不同的地方,期望与同行商榷。
  1司法鉴定项目的定义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及相关文件,确定某一争议工程的最终造价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定义里面可以看出:
  1)司法鉴定项目的委托方一般是司法机关,鉴定人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根据相应的委托范围和委托内容出具的报告为司法鉴定报告。
  尽管在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没有规定司法鉴定的委托人是司法机关还是当事人还是普通公民,理论上来说委托人可以是任何人。但是个人认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区别于例如亲子鉴定、基因鉴定等司法鉴定。因为对于亲子鉴定、基因鉴定这种类型的司法鉴定,只要是同一检材、鉴定人具备同样的条件、操作过程规范合理,那么鉴定结论一定是一致的。因此在检材真实的前提下,委托人是谁对于鉴定结果影响极小甚至没有影响。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由于建筑物本身的唯一性、多样性,以及完成建筑的周期一般都较长,在这个较长的周期中发生的工程变更、签证等在事后往往很难追溯,而这部分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却又非常大。因此个人认为作为工程项目当事人任何一方单独委托的司法鉴定,即便鉴定单位、鉴定人具备司法鉴定资格,其鉴定结果也不能作为司法判决的依据。除非这个过程被项目操作的各方共同委托并且共同参与,共同确定的鉴定结果才具备司法鉴定报告的作用。
  因此,通常情况下接受司法机关以外的委托人的委托进行的司法鉴定,在出具报告的时候作为咨询报告的形式发出;只有接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在出具报告的时候才作为司法鉴定报告发出。
  2)司法鉴定单位和鉴定人是应该取得相应资格的,如司法鉴定单位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等。《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 “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如果仅仅是具备执业资格,例如具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没有司法鉴定人资格,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鉴定人出具司法鉴定报告。
  2司法鉴定项目的操作特点
  通常来讲,司法鉴定项目的实施过程与一般项目的工程审价过程相类似,简单来说分为资料收集阶段、项目内部实施阶段、项目谈判阶段、报告出具阶段、庭审质证阶段。下面就各阶段操作过程中需要完成的主要事项以及一些注意点分别进行说明。
  2.1资料收集阶段
  该阶段中,通常要做的工作是司法鉴定单位接受司法机关委托、了解案卷情况、相关资料的收集和确认等工作。通常要注意的几点有:
  1)明确委托的范围和委托的内容
  司法鉴定项目的委托人是司法机关,通常在司法鉴定项目委托时,由于司法机关的人员不是专业的造价人员,因此对项目具体涉及的造价情况、造价计取范围等可能不是最清楚,部分司法机关的委托函描述比较含糊和笼统。因此司法鉴定单位拿到委托函后,应该及时和司法机关进行沟通,要根据工程造价的特点进行细化的描述。例如:在某项目的委托函中,法院的描述为“对×××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但是经过我们的了解,该项目的施工合同是闭口合同,但是项目还未完成就开始了诉讼。这样一个项目的造价鉴定,是按闭口合同的计算方法来计算,还是打开按常规的造价计算方法来算,可能会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而其工作量的差异也非常大,所以就要及时和司法机关沟通,根据案情来商讨确定最终的委托范围和委托内容,对于司法鉴定项目的正常开展有着极大的指导作用。
  2)资料的收集
  工程项目资料是完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础,在资料的收集方面,司法鉴定所需的资料和通常工程审价所需的资料基本接近,而需要重点注意的有二点:
  A)第一点是资料的来源和资料的确认。通常我们在进行工程审价时,资料是施工方或业主方某一方提供为主,另一方适当补充资料。在司法鉴定项目中,我们的资料通常是从司法机关处获得的,因为从司法机关获得的材料通常情况下已经经过了双方的确认,在司法程序上有交换证据的要求,这样的资料比单纯某一方提供的资料更有效力。而在司法鉴定过程中补充提供的资料,在允许的情况下,一般也请当事人提交给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再转交给我们。未经过司法机关转交的资料,通常情况下也应由当事人其他几方对该资料进行确认做好笔录后才能作为司法鉴定的依据,这是和审价项目最大的区别。
  B)在资料收集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另外一点是我们不对资料的真伪作出判断。如果出现双方对某一资料的真伪、正确程度提出异议,请双方在司法机关处争辩,我们根据司法机关的结论出具报告,而不要掺杂在双方的焦点中对资料轻易地下结论。如果最终都无法对资料达成一致意见的,司法鉴定单位可以根据双方的不同意见出具多个结论,还是交给司法机关去判决。这个操作不是司法鉴定单位和司法机关踢皮球互相推卸责任,而是因为作为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单位,不是证据真伪鉴别的司法鉴定单位,只需要对工程造价作出鉴定,无权对证据的真伪作鉴定。
  2.2项目内部实施阶段
  在项目的内部实施阶段,类似于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费率的计取、材料价格的确定等基本和常规的工程审价项目类似的部分,本文中不再作重复的描述,仅对司法鉴定项目操作中的特殊几点进行说明:
  1)授权委托书的办理
  授权委托书的办理是司法鉴定区别与工程审价的地方。通常我们在开始司法鉴定正式工作前,会请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来确定参与项目过程的人员,作为司法鉴定单位只接待当事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指定的人员参与司法鉴定工作。并且指定的被授权人必须在每次谈判时到场并对己方的意见进行签认。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项目司法鉴定项目操作的有效性,同时也保证了较好的司法鉴定秩序和鉴定时效。
  2)工程量的确定
  工程量的计算是工程造价中工作量非常大的一块内容,在司法鉴定项目中也不例外。通常由于设计图纸及建筑物实体的存在,对工程量的确定一般不会有太大的分歧。只要认真进行计量,在这个环节不会有太大的争执,值得注意的是在与当事人几方共同核对工程量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对于确认的量均应有相应的签认手续,常见的做法是在工程量计算书上由几方均签字后复印发放,各自保存。
  3)材料价格的确定
  对于工程中所使用材料价格的确定是司法鉴定项目的难点和重点。由于工程项目中采用的材料数量、种类、品牌、型号异常繁多,市场上对于同种材料,即便是同品牌同型号的都可能存在较大的价差,更遑论不同品牌和型号的材料了。
  在工程审价中,对于材料价格的确定主要是看双方合同的约定,购买材料的发票,供货合同等,一般双方对某种材料价格认可、达成一致后计入工程总造价中。但是在司法鉴定项目中,这种做法往往是行不通的。因为双方既然已经进入了司法程序,则对于材料价格很难达成一致的意见,这个时候对于材料价格的判定就非常重要。根据日常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将材料价格的确定情况粗分为以下几种:
  A)对于材料价格的计取有约定的情况
  这种类型的材料价格是指双方无异议,或者即便有异议,也能明确确定的价格。例如合同中已经约定材料价格的计取(如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计取按×年×月××发布的××价格下浮×%计取等),或者有双方已经有效签认的材料单价计取单据。这部分材料价格的确定通常是简单的,不会有太多的纠纷。
  B)对于材料价格计取有可供参考依据的情况
  在材料价格的计取中,这种类型的材料价格占了大多数。这种材料价格当事人某方通常会有材料价格的凭证,如材料购置发票、购货合同等,但是这种资料很可能是不被当事人另外一方所认可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材料价格就成为司法鉴定的焦点所在了。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司法鉴定人应对提供的材料价格依据结合实际市场情况作一个判断,这种判断不是用来鉴别提供的依据是否真实有效,不是判断发票是不是真的、购货合同是不是伪造的等等。这种判断是基于司法鉴定人的经验和鉴定机构的历史数据、经验数据储备,判断在当初的时点该种材料是否在合理范围内。
  例如某方提供的镀锌板0.6的2003年7月份的购货发票价格是5360元/吨,而另一方对此不认可。则作为司法鉴定人应了解该种材料的这个时点的价格,如果经调查该材料该时点的市场价格大致是在5200-5500元/吨范围中,则可以采信该价格。如果某方提供的购货发票的价格是7000元/吨,作为司法鉴定人应请其提供价格高于市场价的原因,如果没有合理解释理由的,则司法鉴定人还是应该按5200-5500元/吨的价格合理确定后计入司法鉴定报告。假设鉴定人确定的是5300元/吨,则将此价格计入司法鉴定报告中,并将该种材料如果定价为7000元/吨时可能导致的总造价变化另行汇总,在报告中另行披露。这样司法机关在判决时如果采信提供的7000元/吨的价格依据,也可以很方便地从报告中直接找到该部分的造价,利于司法机关的判定。
  C) 没有任何关于材料价格约定的情况
  对于某些材料价格,当事人双方都无法提供价格依据的时候,双方由于立场不同,对材料价格的确认也几乎不可能达成一致。这个时候作为司法鉴定人来说,对于这种情况操作反而简单,由于双方都无法提供依据,司法鉴定人只需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相关历史数据资料,自行确定材料价格,计入司法鉴定报告即可。
  4)工程费率的确定
  工程费率的确定通常情况下都比较简单,但是由于费率的确定对造价的影响非常大,当事人都会在费率上尽力为自己一方争取。通常来说,确定费率的依据是国家的相关文件规定、双方的合同约定、投标文件的费率计取等,在这点上司法鉴定与工程审价没有太大的区别。
  5)工程变更、签证的处理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通常都会出现较多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情况,而在事后如果追溯现场情况则比较困难。在处理这种变更和签证的时候,一般以工程现场情况为准,参照变更和签证的内容,采信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的意见。对于实在无法追溯的签证,例如签证土方外运的数量等,通常情况下根据双方不同的依据结合施工现场情况进行确认。双方意见分歧非常大的情况下,可以分别根据双方提供的依据计算变更和签证的相应造价后分开列入报告,作为司法机关判定造价时的依据。
  2.3项目谈判阶段
  项目内部实施完成后,就进入项目谈判阶段,主要是听取当事人对工程中分歧的详细描述、对初稿的意见和异议,针对双方的不同意见进行逐条回复和解决。
  1)项目三方会商制度
  通常项目的操作,一般都是业主方、施工方、咨询方三方进行会谈,但是很多时候对工作量等具体事宜是和施工单位接触较多,有些业主也很少或不参与这一过程。但是在操作司法鉴定项目的时候,必须坚持三方会商制度,因为缺掉任何一方所进行的工作可能都会对司法鉴定工作的有效性有影响。
  2)会商纪要制度
  常规项目中,除非牵涉到很大的、原则性的问题的确定,通常情况下很少作会商纪要,但是司法鉴定项目的会商纪要则会非常多,每次三方会商后都必须要对会商的内容进行记录,及时确定相关的会商条款和会商结果,并在会后将三方签订的会商纪要复印几份几方各执一份,三方签订的会商纪要才可以作为司法鉴定的依据进入报告。
  3)谈判中对异议问题的处理
  在整个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操作过程中,必然会碰到几方对于某个问题的争议,双方都有不同的描述和理由,由此可能导致完全不同的鉴定结果。
  碰到类似的问题,作为司法鉴定项目的操作和一般审价项目的操作就有很大的不同点。在工程审价时如果碰到类似的问题,一般我们的操作方法是根据我们专业的技术能力和良好的谈判能力,对该问题做出一个判断,然后综合几方的异议焦点,说服其他方接受审价的意见,其最终结果可能是接近异议双方任一方,也可能是完全不同的结果,但是必然的,对于该争议问题一定是一个审价结果。
  但是作为司法鉴定项目,如果碰到类似的问题,作为司法鉴定人,尽量能让几方当事人能认可、能达到一致,如果不能达到一致的话,这个时候的处理方法就完全不一样了。在司法鉴定中,鉴定人应分辨双方的分歧点和争议焦点,不参与他们之间的辩论,站在公正、公平的立场发表司法鉴定意见。如果双方的表述差距明显,对造价的影响也很大,则根据双方的表述,依据掌握的专业知识,分别对他们的不同表述作出相应的造价结论就可以了。因此司法鉴定的结论可能是对同一个问题有二个甚至多个结果。这种操作方法一方面是避开了双方争执的焦点,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判决时无论判定哪方合理都能从鉴定报告中找出对应的造价,有利于判决。
  2.4报告出具阶段
  1)报告的编写
  在报告的编写阶段,作为司法鉴定报告,除了通常的工程概况、项目造价、编制过程等的描述,还应该对以下几方面增加描述:
  A)对鉴定报告的范围和内容的描述:
  在通常的工程审价报告中,是对工程概况的描述即可,但是在司法鉴定项目中,除了这些描述以外,还应对鉴定的范围和内容做出进一步的叙述,并对双方的争议和解决的思路、方法进行描述,以使报告的使用人司法机关能清楚地了解报告所披露的内容和司法机关需要审理判定的部分是不是有区别,是不是处理合适。
  B)对没有异议部分的描述:
  在司法鉴定中,一定会有当事人几方达成共识的部分,这部分的描述主要是反映几方达成共识部分的最终结果和所涉及的具体内容、范围。这部分的描述相对容易。
  C)对几方存在异议部分的描述:
  对这一部分的描述,本人认为是司法鉴定报告中最难写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在对这部分内容进行描述的时候,尽量按照问题所牵涉到的金额的大小进行排序描述,把涉及金额大,双方争议大的放在前面描述,把金额相对低、争议相对少的放在后面描述。而且在描述中,在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引用双方对该异议的书面表述原话,并将该描述所对应的造价鉴定结果附在后面。保证每个提法的后面必然有对应的造价,这样对司法机关的判决会很有利,也尽量避免了司法鉴定报告的重复补充、修改。
  D)报告的措辞
  在司法鉴定报告中,作为鉴定意见的表述人,在报告中尽量不出现“我们认为”、“我们觉得”、“我们的意见是”诸如此类的话语。因为我们不是法官,没有判决权,我们所做的事情更多的是把当事人几方的不同意见如实表述,但不发表支持某一方的意见。
  例如:如果当事人双方对某一事实有争议,根据我们的计算结果,根据甲方的描述,造价是A;根据乙方的描述,造价是B。那么在我们的描述中,只要如实反映“根据甲方的描述,造价是A;根据乙方的描述,造价是B”就可以了,千万不要后面在加上依据“我们认为应该采用A的意见”等诸如此类的措辞。
  同样的,在整个司法鉴定报告的撰写中,也尽量站在一个第三方的角度来叙述问题,不要带着某种倾向性来描述问题,措辞尽量中性,客观,只表达事实,不作猜测。
  E、报告的签发人
  通常作为司法鉴定报告的鉴定人,除了在本文开头说明的要具备司法鉴定的资格以外,一般情况下一个司法鉴定报告的出具需要至少二个签章人。将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2.5庭审及质证阶段
  司法鉴定项目区别于其他项目的重要一点在于庭审及法庭质证阶段。作为司法程序的一部分,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应被当事人几方认可,并允许当事人对所出具的报告发表必要的意见。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同于其他类别的司法鉴定,建筑物的唯一性和建造过程的复杂性导致了工程造价的鉴定结论受到过程中事件变化的影响较大。在庭审和质证的阶段有可能会出现新的证据和新的意思表达,如果原司法鉴定报告未包含此部分的内容则可能需要出具补充报告,如果涉及需要修改原报告的,则可能要重新出具修改报告。
  总而言之,庭审质证的过程就是使当事人几方认可报告,委托方可以采信报告的程序,也是司法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这个环节中,作为司法鉴定单位和司法鉴定人应积极配合委托方做好这个阶段的工作。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专业鉴定的一种,其基础是建立在扎实的专业技术能力、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大量的数据和案例储备之上的,同时还需要鉴定人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业务谈判能力,因此要做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只有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合理地确定项目的造价才能出具一份合格的司法鉴定报告。本文总结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操作中值得注意的问题,供参考,同时欢迎同行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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