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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律师在场”成为惯常
2008-07-09 11:35:10 来源:练洪洋
上海袭警犯罪嫌疑人杨佳被制服后,面对警方讯问,他首先提出,要求安排律师到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案发后一个多小时,律师谢有明到场见到了杨佳。谢有明说,这是他执业以来的第一次。
虽然犯的是滔天罪行,但犯罪嫌疑人杨佳的权利意识,是值得赞许的。而上海警方的宽容更让人看到了法治的曙光,允许杀害自己同事的凶手在最快时间内会见律师,其理性的态度是难能可贵的。
西方的电影经常出现这种镜头:犯罪嫌疑人被抓之后,就说等我的律师到场,其他什么也不说,这就是“律师在场权”这种法治实践的生动诠注。
首先,“律师在场权”旨在通过律师行使对审查起诉权的监督制约权,以达到保护被告人人权的目的。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有律师在场,首先可以确保检察机关调取口供笔录程序的合法性,克服刑讯逼供等非法现象的出现。此举不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应有的权利,在国家法律明确认定刑讯逼供非法的语境下,对侦查、检察机关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保障调查结果的程序正义,避免程序争议。
其次,可以确保口供内容的真实性,特别对那些没有阅读核对能力的犯罪嫌疑人,有律师在场协助核对口供笔录,防止口供笔录被审讯人员朝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方向篡改,从而大大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博弈理论告诉我们,如果各博弈主体间力量权利分配不平衡,强势一方必然就会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不惜损害弱势一方的利益,博弈的结果必然是不公正的。正基于此,“律师在场权”可以认为是犯罪嫌疑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一种博弈补偿,是充分保证犯罪嫌疑人人权、确保司法程序正义的表现,因此它得到许多国家及相关国际文件的确认。在英美法国家的侦查程序中,律师享有广泛的申请在场的权利;对于每一次讯问,如果嫌疑人有要求,在等待律师到来之前,警方是不能开始讯问的。
我国受司法体制、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律师力量不足等因素制约,还不可能对所有的刑事案件引入律师在场制度,但是现实的困境抹杀不了其价值判断。现在上海警方就带了一个好头,但愿成为一个范例,让“律师在场”成为一种普遍的权利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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