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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为辩护律师 为何当庭倒戈?
2008-07-04 14:00:07 来源:
对话人物:赵宇 60岁,北京国首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从事律师十余年。今年7月1日,其在一起案件的庭审现场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时出现“不做无罪辩护,反做有罪推论”的反常举动引起媒体关注。
对话动机:作为李峥的辩护人,为什么在辩护阶段没为李峥进行无罪辩护,反向法院提出比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更严厉的其他罪名?面对媒体的一片质疑,赵宇昨日与记者就关键性问题展开对话。
首届“星城”杯台球男女混合大奖赛冠军李峥以能够弄到经济适用房房号为由,收取了35名购房者的250余万元,却迟迟不能交付房号,最终被公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起诉。作为李峥的辩护人,北京国首律师事务所的赵宇律师却在法庭上拒绝为李峥做无罪辩护。此举一出,立刻遭到李峥及媒体的质疑。昨日,记者对赵宇进行了独家采访,赵宇表示,自己在庭上拒绝为李峥做无罪辩护其实另有隐情。
不做无罪辩护另有隐情
商报记者(以下简称“商报”):您在法庭上为何没有为李峥做无罪辩护呢?
赵宇:我认为公诉机关对李峥的犯罪行为在罪名认定上不够准确。李峥始终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是经济纠纷。我通过分析认为,诈骗罪的罪状应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特征。但在李峥收钱的整个过程中,李峥用的都是真实身份和姓名,还为被害人打了借条,这些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我在法庭上提出给李峥定诈骗罪值得商榷。如果连罪名都无法定准确,无罪辩护又从何谈起呢?
商报:那为何您会在法庭上提出要给李峥定比诈骗罪更重的非法集资罪和合同诈骗罪呢?
赵宇:我首先要澄清,我在法庭上并没有说要给李峥定更重的罪。我在法庭上确实提到了非法集资罪和合同诈骗罪,但我只是说,李峥这起案件中的某一方面与另外两个罪的其中一点比较相似,并不是说就够那两个罪。我这样说,其实是从侧面提醒法官和公诉机关,李峥的行为在某些方面不构成诈骗罪。
李峥的行为介于有罪无罪间
商报:那您觉得李峥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赵宇:应该说,李峥的行为介于罪与非罪之间。我国法律没规定倒卖房号该定什么罪。根据法律原则,法无明文不为罪,且不适用推定原则。法律没有规定,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不能因为类似某一个罪名就推定犯了这个罪。要定罪必须有足够证据支持,但我在卷宗里只看到了李峥的供述和受害人的陈述,并没有其他证据。
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法院在审理李峥的刑事案件之前,已经以民事程序审理并判决了两起类似的案件,李峥都赔了钱。这就说明法院已经承认了李峥的这起案件是一起民事纠纷,但如果还要追究李峥的刑事责任,就推翻了法院之前的认定,这在同一法院是不被允许的。
但如果说李峥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不合乎情理。因为从客观方面来讲,李峥的行为确实给众多的受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这符合一些财产类犯罪的情形。
是侵害社会秩序的新型违法行为
商报:那您认为李峥的行为构成哪种犯罪呢?
赵宇:就像我刚才说的,现在法律没有明文对李峥的这种情况进行规定。就我自身掌握的法律知识来看,我不能准确地给出李峥构成哪个罪名,这个工作要由法院来做,但我希望法院在做出定罪时要慎重。
我个人觉得李峥的这种违法行为是目前房屋改革政策下出现的侵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新型违法行为。
另外,经济适用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不是每个人都有资格购买该种房屋,就是符合条件也不是马上就可以买到的,这就为李峥这类人提供了套取受害人钱财的机会。而受害人为了早日买到经济适用房,心甘情愿将钱交给李峥,说明受害人也存在钻政策漏洞的心理,应该说,他们自身也是该反省的。
商报:您对李峥拒绝交代黑幕这个态度有什么看法吗?
赵宇:他不交代过程应该说很正常,因为如果他说了,就属于揭发他人的违法行为;而不说,公安机关也可以去调查。
“倒戈”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商报:对媒体质疑您倒戈的情况,您有什么看法吗?
赵宇:首先,我要说明,作为律师,我实际上是和警察、检察官、法官一样的,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对于犯罪嫌疑人,律师要在国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尽最大限度保护其“合法”权益。因此,有很多时候律师是会受到公众质疑的,但我们做什么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会严格恪守律师的职业道德的。
定成诈骗罪不利于受害人
商报:如果法庭没采纳您的意见,仍以诈骗罪给李峥定罪,您觉得会产生哪些影响?
赵宇:如果这样判就很难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因为李峥并不承认自己诈骗,不认罪就不会交代倒房号的真相,公安机关就很难追回赃款。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赃款不能获得退赔,受害人的损失就不能再采用其他方式挽回。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只能在人身伤害案件中提起,而此案不是人身伤害案是侵犯财产类案件,这样受害人是不能再以民事诉讼要求李峥退钱的。
房号贩子当庭拒不认罪 辩护律师不做无罪辩护
2008年7月1日上午10时,北京市昌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峥涉嫌诈骗一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年初,李峥以能够弄到经济适用房房号为由,骗取刘某等35名购房者的房号钱250余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李峥并不承认自己犯罪,他在法庭上为自己辩解称,“我觉得我没犯罪,就是一般的经济纠纷”。
李峥说,他能找人办天通苑北二区的经济适用房。但是,在公诉人追问他如何帮人买的那几套房子时,他显得很讲“义气”。李峥说:“这方面我希望你能理解我,人家帮了我不少忙,不能把人家也牵涉进来。要是人家一套没给我办成,也就算了,但人家给我办成了几套,我不能这样办事。”
随后,在为李峥进行辩护时,赵宇律师表示,李峥的行为是一种新形势下的违反行政法规、侵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新的犯罪行为,在此他不为李峥做无罪辩护,并提到李峥的行为在某些方面更靠近非法集资罪或是合同诈骗罪。
据了解,非法集资罪的最高刑罚可以判至死刑,而犯合同诈骗罪虽罪不至死,但也要承担无期徒刑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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