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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发票多加钱”谁给你这样的权利

2008-06-26 14:19:44 来源:张心灵


“要发票多加钱”谁给你这样的权利

    买东西商家开具发票本是“常例”,而在北京百荣世贸商城,这一常例却被“颠覆”了:消费者购物后如要发票,还得另交价款4.67%的税金和0.5元的发票“工本费”(6月23日《北京日报》)。

  乍一看,百荣世贸商城的做法是服务水准太低,在国家的法规外另设章程。从实质上说,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收付款凭证”。它不仅是买卖双方交易活动完成的证明,也是销售方对消费者承担的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的信用保证。实际上起着证明双方交易合同的作用。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严格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因此,消费者在购物并付款后,销售方应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发票,作为对商品质量和提供售后服务的保证。消费者向销售方索要发票,是法律规定的正当权利。而百荣世贸商城的所作所为,变成了消费者“自买发票”,无疑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公然侵犯,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为什么不给消费者开具发票?一是规避税收,因为很多商品销售单位是依据发票的成交金额纳税的,少开一宗,就少交一份税;二是逃避责任,不开发票,消费者就没有了凭据,商场对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就有借口推卸责任。

  值得深思的是,这种情况在全国比比皆是。许多消费者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淡薄,不懂得索要发票的重要,不能在发票问题上同销售方较真,以致让多少商家钻了空子,让国家蒙受税收的损失,同时也使自身权益受损。这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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