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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法律适用 确保司法公正
2009-03-20 10:43:47 来源:
2008年汶川大地震,让国人感受了切肤的哀痛,也孕育和崛起了足以感动整个世界的中华民族精神。最高人民法院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在第一时间迅速作出反应,从灾区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出台《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一)》等多项司法指导意见,充分保障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顺利进行。
2008年,最高法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制定司法解释18件,发布司法指导性文件43件,涉及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多个方面。
统一司法标准 规范创新并举
在我国,司法解释对保障法律正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与法律的相对稳定存在矛盾,随着时代的进步、形势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救济的期待不断增强,司法实践中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的法律适用,急需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从而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地适用法律和公正地裁判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恪守司法解释的权限,规范司法解释的起草、协调和审核工作,充分听取和尊重立法机关的意见,努力提高司法解释质量,力求司法解释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精神,又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有所创新。
改革和完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完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成为社会转型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突破口。200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出炉。其基本精神是通过加大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力度,防止和排除地方非法干预,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提供制度保障;通过规范行政诉讼撤诉,促进行政诉讼当事人和解,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既有对原规定的完善,也有新确立的制度,着重解决“申诉难”、“执行难”的问题。为了实施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有必要针对这些新内容,尽快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细化。2008年11月,最高法院相继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确保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能够正确适用,发挥了“及时雨”的作用。
顺应经济形势 维护经济秩序
当前,因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最高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经济危机的重大战略决策,于2008年12月及时制定了政策清晰、措施具体、针对性和指导性都很强的司法政策性文件——《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对指导全国法院为大局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法人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遵循准入规则,退出市场也要有完备的规制。基于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法人退出机制,保护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统一执法尺度等目的,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指导全国审判工作。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借所谓人去楼空逃避债务的情形,200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制定这一司法解释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堵住这些债务人恶意逃债之路,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得以正常运转。
关注民权民生 维护稳定大局
司法必须关注民生。民生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律功能的很好发挥,民生问题应该设定相应的法律机制来保证其适宜的解决与安置。全面贯彻中央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部署,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自然成为2008年司法解释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行政审判工作直接关系民生的保障和改善程度。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最高法院于2008年6月发出《关于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贯彻到行政审判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每一个环节,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一年来,一批旨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司法解释陆续发布:5月,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6月,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使被告人的上诉权获得进一步的保障,被媒体赞誉为一个“看似细微但意义重大的司法进步”。
推进农村改革 加强台港工作
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服务科学发展的重要结合点。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9〕1号文件,最高法院于12月出台《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重点从加强农村制度建设、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三个方面,为人民法院更好地审理涉农案件提供了重要依据。
最高法院一贯重视依法保护海峡两岸当事人的权益。2008年4月,最高法院公布实施《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这个司法举措“传递了一种善意,就是希望通过这样的务实方式推动两岸司法交流与合作”——有学者这样评价说。7月,公布《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填补了内地法院执行香港民商事判决依据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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