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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律师事务所,爱你真的容易吗?
2008-08-07 08:45:12 来源:
虽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没有关于个人允许可以开设律师事务所的规定,但是在这个改革的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没有死守法律条文的规定,在上海、北京等地实行了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试点。由于与法律规定冲突,这种试点工作的范围很小,且取得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的更少,因而现在的试点工作并没有人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摸索出更多的经验。但是随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明年六月一日后实施,个人律师事务所身份的合法化后,我想会出现一个律师个人开所的高潮。
个人律师事务所——我的地盘我作主
由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只规定律师事务所的形式为国资所、合伙所和合作所三类,于是要想成为执业律师就不得不加入国资所或与其他律师合伙、合作开所及被某律师事务所聘用,否则你就无法执业。如此一来,任何一个律师无论你对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有再多的设想,但是你都不可能任意地去实践,因为你被其它合伙人或合作人或国资所的主管部门制约着。很多律师事务所分分合合,律师进进出出绝大部分都是因为执业理念的不同而又无法调和所致,因此那些有些想法的律师只能是不断地寻找适合自己的所。现在好了,从明年六月一日起律师可以个人申请设所了,如此一来会让那些有着理想和想法的律师会跳出来自己开所了,因为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我的地盘我作主,再不用花过多的精力去与合伙人或合作人沟通、协商、争吵了,更不用去向国资所的主管部门请示汇报了。
个人律师事务所——不是谁都可以开
虽然从明年六月一日开始,可以开设个人律师事务所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一个取得司法职业资格并申请律师执业的人都可以开设个人律师事务所。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和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规定,只有已经在合伙所或国资所执业五年以上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许可条件的情形下才能获准设立。
个人律师事务所——自已的错自己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开办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必须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开办者要对执业过程中的风险承担全部的不利后果,自已犯下的错自己扛。这条规定意味着如果个人律师事务所一旦出现重大过错被判巨额赔偿的话,可能会让设立者不仅赔光老本还有可能是下半辈子都得还债了。
个人律师事务所——老板不是光杆的
由于明年六月一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没有禁止个人律师事务所不能聘用律师或其他行政辅助人员,依据“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可以”的原则,个人律师事务所除了设立者自己可以执业外,还可以聘用其他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到所里执业,同时为业务需要也可以聘用其它行政辅助人员,因此说个人律师事务所并不都是光杆部队。
个人律师事务所——所里个人要分明
个人律师事务所不等同于个人律师,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也好,聘用者也罢,一切执业事务均得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而不是以设立者或聘用者个人名义进行。就算你是设立者,委托手续还得以所里名义办,收费照样得入所里的帐,不是说设立者拿个本本就到处可以接受委托,就可以收钱往口袋里放的。
个人律师事务所——有利有弊两相成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有利之处是设立者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管理、经营律师事务所,没有了内耗而又管理方便、效率高。但是个人律师事务所有弊之处在于个人经营力量有限,难以建立一个强大的律师团队承办大型的法律事务。不能为大客户提供需要强大团队支持的服务,从面决定了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无法做强做大的,同时由于无限责任这道坎也决定了个人律师事务所抗风险能力无法与合伙所相提并论。
作为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重大突破,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开设可以让很多县域消除现在存在的无律师事务所或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不良状况,可以让县域的当事人有更多的选择权利,也可以形成一个竞争局面来促进县域律师服务业的发展与提高。但是由于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完全依靠于设立者个人的能力、水平及品行,因此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有可能会出现少数不良个人律师事务所(当然并不排除国资所、合伙所中的不良律师)的行为让本来就已经在民众中声名不佳的律师业蒙上阴影,给中国律师业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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