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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着律师证 咋探不了当事人

2008-06-24 17:09:27 来源:青检 李凌鹏


拿着律师证 咋探不了当事人

   今年5月左右,周建中律师接下一个比较敏感的刑事案件,按当时的规定,会见嫌疑人必须征得侦查机关批准,往某看守所跑了好几趟的老周始终没能会见。6月1日新律师法实施后,满心欢喜的老周满以为不需侦查机关批准就能会见嫌疑人了,但没想到的是,又是一阵来来回回的反复折腾之后,他仍然连嫌疑人的影子都没瞧见,所以焦急的当事人家属一怒之下要求退还全部律师费。

  律师见不到当事人 家属要退费

  今年5月左右,兴华中律师事务所的老周接下一个比较敏感的刑事案件,按当时的规定,会见必须征得侦查机关批准。跑了好几趟,老周始终没办下批准程序。眼看日子一天天过去,家属焦急地找到老周。

  “马上新律师法实施了,不需要他们批准,我就能会见。”老周对家属说。但当老周再到某看守所时,看守所工作人员称,由于刑事诉讼法并没修改,而且刑事诉讼法效力大于律师法,所以还得按老规矩来。没有侦查机关的批准手续,见嫌疑人免谈。老周只好再跑到侦查机关办手续。

  “新律师法都实施了,还要什么批准手续呢?你们直接去见就行了嘛。”侦查机关的回答,让老周摸不着头脑。老周又跑了一趟看守所,将侦查机关的意见转达了一遍。但看守所态度坚决,总之,不见批准手续,就不见嫌疑人。反复折腾了几趟,老周始终没见成。

  “你不是说,马上就能见到人,咋现在都还没见呢?退钱!”闹了半天,老周连嫌疑人的影子都没瞧见,这让当事人家属大为恼火,家属终于提出了最后的要求----退还全部律师费。

  实施新法了 咋还要批准手续

  昨日,记者见到的老周,愁眉不展。“这还是我干律师这么多年来第一次因办不成事退钱。”老周说。

  前日,记者在看守所门口看见众多前来会见嫌疑人的律师。大多数律师手中都拿着一张侦查机关出具的安排律师会见嫌疑人的通知书。“他们(看守所)还是只认刑事诉讼法,没这手续见不到人啊。”一位律师摊了摊手,一副很无奈的样子。

  据记者调查,现在各地看守所对适用新律师法还是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很大分歧,以南宁等地为代表的积极派看守所已全面按照新律师法运作,但国内大部分地区看守所仍按刑事诉讼法操作。

  3大冲突 新律师法刑诉法打架

  今年6月1日生效的新律师法,围绕刑事案件中“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问题,对律师权利做了极大扩充。但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并未修改,新律师法律师权利的扩充直接冲击了刑事诉讼法的边界,形成3大法律冲突之处。

  冲突1:会见

  刑事诉讼法: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律师可会见在押嫌疑人,侦查机关可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的案件,律师会见,应经侦查机关批准。

  新律师法:不论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从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律师都可凭律师证、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会见嫌疑人,而且不受监听。

  冲突2:阅卷

  刑事诉讼法: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查阅案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在法院阶段,可查阅犯罪事实材料。

  新律师法: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查阅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在法院阶段,可查阅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冲突3:取证

  刑事诉讼法:律师在案件被审查起诉后,经证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才能向其调查取证,律师向被害人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除征得本人同意外,还必须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

  新律师法:律师调查取证,无需任何批准,只要凭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就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专家:

  新律师法应优先适用

  曾参与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称,我国在修订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时,曾计划刑事诉讼法在今年6月1日之前先行出台,但因种种原因,刑事诉讼法没能如期完成修订工作,与之同时修订的律师法却已先行生效。因此,其中部分内容和现行刑事诉讼法发生冲突。

  “在法律适用上,应适用新律师法,这是毫无疑问的。”陈卫东说,新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两者在法律位阶上是平等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后制定的法律效力优于先制定的法律,应适用新的律师法。

  但学界对此也有不同声音。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称,新律师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属于一般法律;现行刑事诉讼法是全国人大数千名代表一起投票制定的,属于基本法律。从法学理论上讲,基本法律的效力高于一般法律,现在仍应适用刑事诉讼法。

  对这种观点,陈卫东表示,我国立法法只规定了“后法优于先法”,并没规定基本法律优于一般法律,后者只是一种学术观点。不能以一家之言,而不顾立法法规定来适用刑事诉讼法。同时,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内容和新律师法是基本一致的,新律师法正代表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方向。

  市检察院:

  适用新律师法办案

  近日,记者获悉,成都市检察院已向下级检察院发文,要求全市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对于阅卷、取证等新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冲突部分,适用新律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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